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7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7〕111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龙政综〔2007〕87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7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0614公顷(其中耕地3.06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龙海市紫泥镇南书村集体所有水田1.2479公顷,港尾镇梅市村集体所有水田1.1802公顷、旱地0.6333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3.0614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