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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
  各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综治、民政、农业、林业、教育、文化、宣传、建设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消防工作职责制度,组织、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定期分析协调解决本地新农村消防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努力构筑以综治办和派出所为依托、村委会为载体、治安巡逻队伍为纽带、综治协管员为骨干、家庭为单元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二)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农村消防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制定村镇规划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标准》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村镇总体规划调整、村容村貌治理、农村扶贫以及水利建设和农电工程建设改造等工作,同步做好消防规划,将村民住宅、商业网点及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农业信息化等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2007年,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应完成40%,审批完成20%;2008年编制应完成100%,审批完成50%;2009年,全部完成总体规划的审批。
  2、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现有资源,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农村消防安全环境。
  “十一五”期间,各乡镇政府要分期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实施改造;在村庄内部道路整治中,要按照消防规范要求保证消防通道通达顺畅;在农村供水、能源、水利建设和改造等工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各地自然条件,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同时本着“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加强消火栓建设,严格按规划落实同步建设。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市政消火栓建设在2007年和2008年的欠账分别减少50%、70%;2009年上述两类配备率均达100%,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三)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地方专职、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凡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乡镇、村和企业,或年产值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但使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较多的企业,应配备专职防火员,其余乡镇、村、企业均应配置兼职防火员。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及重点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建制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村要因地制宜地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配备消防车辆或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行“一村一队一车一泵”,逐步规范队伍的“建、管、训、用”,力争用5年时间,在农村逐步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体,集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农村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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