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明确政府职能。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
《指导意见》及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条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综合体系建设规划,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芗城、龙文两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综合性大型医院,要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各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动员辖区内有关单位、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二)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按省级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基本设备配备标准、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及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贯彻执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与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有关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考核、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