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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2、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培训等建设经费定额补助制度。自2007年起至2010年市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市辖区(芗城区、龙文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县(市、区)按1∶1的比例安排省、市建设的配套经费;市、县两级财政按照有关标准,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相应补助。
  (四)统筹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规划的建设进度要求,制定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建设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建设或改造。要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匮乏问题,力争在2~3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质量和布局有根本改观。市发改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市辖区及有积极性的县(市、区)争取国家、省发改委的支持。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首先由现有医疗单位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及街道分期分批统筹解决。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暂时受到周边地理环境限制,无法购买业务用房的,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与街道负责无偿提供。
  3、城市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市、区(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政策引导,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医疗保障支撑机制。
  1、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及时将物价和卫生部门共同确定的新增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医疗保险统筹的县(市、区)要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定额结算标准;较大比例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具体比例由市级统一确定(由劳动与社会保健部门提出方案);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门诊费用次均定额指标,使参保人员能够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2、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实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红十字惠民门诊”的定点机构,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外来暂住人口提供医疗救助。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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