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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关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实效,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六条 坚持自愿参加、就地就近,发扬传统、改革创新,量力而行、主动作为的原则,动员“五老”等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关心“五老”的学习、工作和身体健康,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五老”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加强与宣传、老干、教育、公安、司法、文化、科技、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老科协等群众团体的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依靠基层、服务基层,推动基层关工委的建设,加强对基层关工委工作的指导。引导和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关心下一代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针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青少年教育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关工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条 坚持把经常性的教育活动与重大节日、纪念日、政治事件等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使工作既有一定的声势,又扎实有效,常抓不懈。

  第二十一条 不断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开拓创新,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关工委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由省委任免。省关工委领导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主任领导、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领导成员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和安排工作,商定有关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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