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大、省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执法、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死亡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办法,努力形成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体系, 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
依托安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整合本市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重点推广和应用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2008年开展道路交通、渔业船舶、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事故预防与控制的研究,创新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预警、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与鉴定等相关技术。实施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鼓励和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专业监督检查装备。开展职业危害登记,建立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系统,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强对矿山、建筑、建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和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力度,使职业危害事故逐年下降。
八、强化安全生产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及监管,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监管,提高培训质量。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推进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的开展,建立农民工培训协作机制,对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开展县(市、区)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专题研讨和培训。
九、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
建立涵盖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形成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保障体系。建立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与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行业和企业间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平等共享。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责任,依法实施监管监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