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原则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的处置。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按企业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三)妥善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工作。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改制中涉及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及职工退休移交社区管理等职工安置费用应先从企业资产变现、土地出让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安排的困难企业改制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四)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分类处理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挂帐问题。对于1988年以前供销社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2866万元,要根据省政府闽政〔2006〕48号和市政府漳政〔2002〕综143号文件精神,由地方财政负责还本付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分年消化挂帐本金,由财政拨款直接冲销原挂帐金额。对财政未拨款冲销的挂帐本金,继续实行财政贴息。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通过支持优先发展,提高还贷能力,逐步消化解决。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控股、参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享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在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及市场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纳入国家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名单的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企业建设以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改造农产品专业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各级财政要对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信息服务所需经费予以支持,保证信息服务工作顺利开展。金融机构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信贷、信息、咨询、结算、代理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商品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营销设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有关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