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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一)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坚持合作制原则和为农服务方向,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按照经济区域合理调整基层供销社布局,明晰产权,实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创新体制,搞活机制;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农产品信息服务站等各类为农服务载体;加强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力争到2008年全面完成基层供销社改革。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根据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三农”的需要,按照企业产权明晰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到位、经营机制转换到位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围绕供销合作社主营或优势业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强做大社有企业。加快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优化企业结构,重点培育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产品加工经营龙头企业,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努力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中发挥作用。要多渠道解决社有企业改制资金,妥善安置职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力争2008年全面完成社有企业改革。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权利。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管理、网络建设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化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整合、统筹运用好县域资源,加大开放办社步伐,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壮大合作经济组织。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市的做法,精减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从严从紧进行“三定”,其所属企业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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