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的考核
1、自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六政秘〔2009〕166号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完成2009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查、评分,并于2010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15份)。
2、复核。市政府机关目标考核小组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复核、评分。
市政府有关部门于2010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下列情况:
(1)市政府机关目标考核小组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完成2009年工作目标任务得分情况。
(2)市政府督办室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工作评议、推进工作落实、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得分情况。
(3)市招商局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得分情况。
(4)市政府纠风办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政风行风万人评议得分情况和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
(5)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得分情况。
(6)市人口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综治办分别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计划生育、特大事故和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
3、全面综合考核。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完成2009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得分为基础,综合推进工作落实、市政府领导评议、政风行风评议、依法行政、招商引资得分以及“一票否决”等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考核位次。
凡没有承担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市政府网站在线回复等工作任务的单位,按有该项承办任务单位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三、考核结果的审定
(一)在年终考核工作中,市政府不组织考核组到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复核情况,市政府督办室可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事项进行抽查。
(二)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全面综合考核情况,报市政府会议审定。
四、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