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关于长沙县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批复
长沙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长县发改〔2009〕110号)收悉。根据《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株洲、湘潭市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批复》(湘价商〔2009〕130号)文件精神,结合你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你县天然气经营企业为长沙市新奥燃气公司,运营成本与市区基本相同,同意你县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按长沙市区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户1800元;
二、新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0年1月1日前已安装到户并竣工验收合格的用户按原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