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基金征收的管理。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存入同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基金上解到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应在每月20日前全部划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八条 参保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市、县(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支付。
第九条 建立生育保险支付周转金。在实施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时,各县(区)在支出户中预留3个月的支出费用作为周转金。当月发生的费用在周转金中支付,次月10日前如实申报,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第十条 应拨付各县(区)的生育保险费用,市财政部门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户中拨付到各县(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一条 对完成了上年征收任务的县(区),所支付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承担。对未完成上年征收任务的县(区),由同级财政补足。在未补足征收任务前,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在基金支付可能出现风险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承担生育保险扩面、基金征收和清欠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并将生育保险的扩面、基金征收和清欠等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上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同级财政应在次年按任务数的2%和超额部分的5%向负责生育保险征收管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对未完成上年征缴任务的,应适当扣减其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