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雅安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03〕36号)精神,现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督,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解缴和发放。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金帐户设置
第四条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将市本级设立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撤销各县(区)设立的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已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三章 基金征收
第六条 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县(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