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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雅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精神,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督,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解缴和发放。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金帐户设置

  第四条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将市本级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作为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撤销各县(区)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已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三章 基金征收

  第六条 基金年度征收任务。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含清欠和其他收入),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结合省下达的扩面、征收与清欠目标任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上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按月编制基金征收计划并组织扩面、基金征收和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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