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特需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市、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授权范围具体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按照扣除财政补助、药品和医用耗材差价收入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分等定价。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定期调整非营利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重点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积极推进以病种为计价单位的多种价格核定方式。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
法,提高透明度,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价格监督和管理。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抵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加强医用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
(三十五)实行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全面开展体系评估工作,健全市、县、中心乡镇卫生监督网络,提升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能力,实现卫生监督工作的全覆盖。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院职工、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人和运行监管。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惩处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合理规范安全用药。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规范发展。严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规范药品临床使用,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执业药师相结合的办法,发挥执业药师在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三十六)建设高素质的卫生科技人才队伍。实施“科教兴卫”工程和“三名”(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制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下沉机制,重点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战略工程,加大医学科研投入力度,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领军人才。科学调控医学教育的结构和规模,大力发展适应我市农村、城市社区医药卫生工作需要的学历教育,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建立健全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重点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护理、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疾病控制队伍建设。规范和强化继续医学教育,构建卫生技术人员终身教育体系,将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任、晋升、执业再注册等人才管理制度相结合。逐步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参加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取得执业资质,所有基层卫生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县级及以上医院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均需要到下一级医疗机构服务一年以上。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人才的交流与合作。依托各级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探索区域性人事代理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服务平台。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高医生业务水平。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将传统师承教育与现代院校教育相结合,培育建设一批“名医、名科、名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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