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规范基金使用与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各类医保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采取完善医保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和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费用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探索总额预付、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综合付费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规范、监管和引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各类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纳入经常性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十七)改进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逐步统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探索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
(参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推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建立市级新农合计算机管理平台,2010年底前实现省、市、县、镇、村五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管理。简化转诊和救助资金的审批程序。探索适合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鼓励开展事前救助试点,尽可能降低其自付比例,方便困难群体及时就医。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障全覆盖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保险基层服务平台,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八)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参加商业保险,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十九)建立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用药特点,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和更新建议。成立多部门参加的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
(二十)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参加省指定机构的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以市为单位推荐上报,由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并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坚持统一市场、平等竞争,建立和完善统一采购配送模式,鼓励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基本药物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建立基本药物采供违约惩戒机制,保证基本药物供应与使用。
(二十一)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2009年,在铜山县、云龙区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