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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第三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

  (2)老龄工作机构健全,有专兼职人员从事老龄工作,职责明确、经费落实。
  (3)建有老年人协会,各村(居)有分会,30%的老年人加入协会。
  2.制度健全。
  (1)建有老年人基本情况数据库。
  (2)建立接待、调解、处置老年人来信、来电和来访的记录、专人负责等制度。
  (3)老年志愿者有名册,为老服务有计划、有记录。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建有公示牌。
  (4)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及时调处老年人权益纠纷,调处率达95%以上,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回复。免除老年人按人头摊派的一切负担。符合城乡低保和优抚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经常帮助空巢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及时发现、妥善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无恶性侵权事件发生。
  3.硬件完善。
  (1)建有50-100(或以上)平方米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含卫生保健、文化活动、老年学校)和室外活动场地。
  (2)至少建有一所敬老院或集中居住点,五保老人的吃、穿、住、医、葬得到保障。
  4.宣传深入。
  (1)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每年至少开展2次集中宣传活动。
  (2)老龄宣传专栏或橱窗固定、醒目。
  (3)利用寒、暑假期组织青少年开展尊老、敬老、助老活动。
  5.活动丰富。
  (1)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教育普及率达50%以上。定期为老年人进行体检。
  (2)老年学校教学活动有计划,内容丰富,听课率达90%。
  (3)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时事政治、科普知识学习。
  (4)老年文艺活动团队不少于5支,参与率达50%以上。组织老年人参观游览每年不少于1次。
  (5)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
  四、评选申报办法
  (一)考核标准。敬老模范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按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即将下发的《四川省第三轮敬老模范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执行;敬老模范乡(镇、街道)考核验收标准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下发。
  (二)申报程序。2011年3月底前,符合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填写、上报“四川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和事迹材料(具体要求见川办函〔2009〕238号),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在组织考核评选的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乐山市敬老模范乡(镇、街道)”的申报工作。申报时须填写《乐山市敬老模范乡(镇、街道)申报表》(主要事迹1500字以内,一式三份),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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