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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对窗口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
  (六)行政审批项目进驻中心的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中心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行政审批事项进驻窗口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每周不少于2次到中心窗口现场办公并审签(实行授权窗口直接审批项目的部门除外),并加强对本窗口的各类审批事项监督与管理。
  (八)中心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窗口审批服务行为进行跟踪检查。通过查阅行政审批办件、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各类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应进驻中心审批各类事项没有按规定进驻中心审批的违规行为,可向行政服务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中心管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应根据核实的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十)中心各窗口单位在办理各类审批审核事项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要求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不得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出现上述违反规定行为的,中心管理机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依规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中心各窗口单位在办理各类审批审核事项过程中,应及时公开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对申报材料等内容实行一次性告知,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中心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行政审批项目进入中心综合窗口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综合窗口的操作规程》实施,若出现综合窗口与审批单位出现脱节,影响申办人办事效率的,中心管理机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依规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四)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窗口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将其调离审批岗位,并视情处理:
  1、收件不出具收件凭单的,或收件后不及时录入,待办结后再补录入的;
  2、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故意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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