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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7〕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漳州市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漳州市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漳州市监察局)

  为规范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含审核、核准,下同)项目的窗口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审批服务按照便捷、高效、规范、优质的要求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进行的各类审批服务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对各类审批事项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中心是市直各类审批事项的服务平台,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进驻中心的各类审批事项服务行为的监督和协调。
  (四)中心管理机构对各类审批事项窗口服务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进驻中心各类审批事项的有关管理办法;
  2、负责对进驻中心的各类审批事项窗口服务行为进行现场监管;
  3、受理行政审批和办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实施行政审批;对已进驻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收件;
  2、负责拟订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
  3、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审批监督职责;
  4、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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