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在执行中确需进行延期、变更设备、变更金额等事项的。
2、需递交的材料
(1)省属主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的书面变更申请;
(2)限额以下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3)已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及有关说明材料。
3、变更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对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4、确认书变更函一式六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余四份分送项目法人单位、省级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初审单位(省属主管部门或市、县经贸局)各一份。其中,项目业主变更的需重新出具确认书。
五、限上技改项目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的出具和变更
(一)确认书的出具
1、 办理条件
(1)按照项目办理有关规定(办法)已取得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签订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先到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2、需递交的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经贸局加具审核意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3)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4)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格式参照国产设备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