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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文区人民政府收回漳州市龙文磷肥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拍卖方案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文区人民政府收回漳州市龙文磷肥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拍卖方案的批复
(漳政地〔2007〕368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你区漳龙政〔2007〕文59号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文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漳州市龙文磷肥厂经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号为:漳龙国用(2000)字第4-037号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09901平方米。
  二、原则同意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文磷肥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拍卖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为89694.1平方米,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
  三、你区公开拍卖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应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39号令)及《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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