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各地质检部门依法组织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或经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由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国家保护办,撤销其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一)未按福建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天宝香蕉》规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二次经质量监督机构抽检不合格的;
(三)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指定地域以外伪造产地的;
(四)擅自将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保护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伪造、销售和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伪造、销售和使用与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由质检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使用专用标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在专用标志招标、印制过程中假公济私、私拿回扣的;
(三)阻挠、干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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