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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综〔2007〕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芗城区所辖行政区域和南靖县辖区内的7个乡镇(山城镇、靖城镇、丰田镇、龙山镇、金山镇、船场镇、南坑镇)所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且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天宝香蕉》要求的具有天宝香蕉品质特征的香蕉鲜果。
  第三条 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初审和管理工作,由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前,应向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简称“国家保护办”)审核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并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天宝香蕉生产者或经销者,均可向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一)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或经销天宝香蕉,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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