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7〕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
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闽政办〔2006〕83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救助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但是,对城乡弃婴、流浪乞讨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实施救助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救治经费不到位等问题。做好这部分对象的救治工作,是体现党和政府为民解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改进工作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