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创新工业园管委会关于征地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遂工管发〔2008〕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局、办、室,富源公司:
为加快园区建设步伐,改善园区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园区,建立和完善征地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长效机制,有序推动征地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健康发展。根据2001年遂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和遂宁市物价局[2001]20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园区内征地农房拆迁安置补偿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安置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统一就近安置。
二、拆迁安置形式
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三、房屋面积确认原则
1、户主应持有《遂宁市规划区域乡建设土地审批证》和《遂宁市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以2002年3月园区委托遂宁市测绘院测绘的地形图和园区农房普查资料为参考依据,并经实际勘察丈量为准。
3、按建设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确认被拆迁房屋面积,勘丈时分层制图,分类计算建筑面积。
四、生产、营业设施补助原则
在征地拆迁前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的房屋,只能按住宅房对待,可由拆迁人发给适当的生产营业设施补助费,不能安还非住宅用房。
对未依法办理生产经营的合法手续和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自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律按住宅房对待。
五、违章建筑及简易房、临时建设的处理原则
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一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经园区建设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未超过批准期限按10- 40元/m
2补偿。
六、户籍认定原则
被拆迁人户口的认定,必须以征地拆迁前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薄为准,自行分户的一律不予认定。
七、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