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审批服务科名称确定。为促进公共服务项目的整合,突出审批科的服务职能,实现职能和名称相一致,单独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科或与其他科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名称统一确定为“××局(委)行政审批服务科”;名称合并的,统一确定为“××局(委)××与行政审批服务科”,如“××局(委)法制与行政审批服务科”。
(四)调整审批服务职能。职能调整是“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核心。各单位要深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外地先进做法,把分散在本部门各科室、各二级机构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职能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服务科,项目受理、初审、审批、收费、制文、制证、盖章、发证等环节全部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鉴于市运管处、市公路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管理二级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已正常有序运转,且办件量较大,可不将审批职能整合到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市交警支队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合署设置行政服务审批科。对一些许可项目转变而来的服务项目,各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认真清理,调整到位,确有特殊情况难以调整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市编委会审核同意。
(五)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科进中心。按照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原则,逐步增加进中心的部门和单位,逐步做到现场勘察和技术人员进中心。各部门要把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强的同志,选派到行政审批服务科工作。独立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应整建制进中心办公,科长要常驻窗口;合署设置的,相关审批工作人员进中心,其中至少安排1名副科长常驻窗口。对于季节性强或办件量较少的部门,可以在中心设立综合窗口,综合窗口的设立和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三、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时间安排
市直部门实施“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分两批进行,力争2010年上半年完成。
(一)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中,需要重新上报“三定”方案的33个部门和单位,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
1. 2010年1月底前完成审批服务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拟订审批服务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具体方案,明年1月底前报送市编办批准。
2. 2010年2-3月份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科组建和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部门“三定”方案出台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进一步清理审批服务项目名称和办理流程,做好人员调整和工作交接,并为中心窗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明年3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向中心集中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