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县区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或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资产重组中,要做好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已用于银行抵押的资产,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制的现代企业组织架构,实行法人目标管理制和会计主管委派制,并规范运作。要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引入激励机制,把员工、管理人员的工资与工作岗位的职责,对企业贡献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推行计件制、计量制,真正实现贡献大收入高的分配格局;通过深化改革,大力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现代粮食企业制度建设,形成企业不靠政府靠市场,职工不靠身份靠技能的创业氛围,努力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三)加强产权混合制企业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多元化投资主体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资产、资金、人力资源占有形态、份额进行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从而健全和完善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清晰,收益分配公平”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继续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挂帐的清理、审计认定、上报剥离工作,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在直补农民种粮补贴后优先支付粮食政策性挂账利息。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继续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归还挤占挪用的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分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