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10年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琼府〔20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2010年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五届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2010年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4500万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按当年实际发生信用担保贷款额对中小企业给予1%贴息、对担保机构给予1%风险补偿、对与担保机构进行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和省级担保机构给予合计不超过1%奖励。
二、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对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金额达到注册资本两倍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注入或借款支持。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担保服务公司,推动成立2家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民营或股份制担保机构,支持其申请开展典当业务,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推动设立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融资租赁、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四、安排2000万元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和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在我省信贷投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奖励在海南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部门领导班子。
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在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争取设立5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第四季度在全省推开。引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来海南设立分支机构。组建若干家村镇银行。鼓励银行机构设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专营部门,优化业务流程与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