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在本省信贷投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奖励在海南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部门领导班子。
五、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用于对全省中小企业年度上交税收3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10位的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和在资本市场新批准融资、再融资的企业管理团队的奖励。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小企业项目的无偿资助和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贴和奖励、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奖励。
六、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以及保险经办机构的超赔风险补偿等,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我省农业保险体系。
七、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贷款贴息、农民和林业职工个体营造林小额贷款贴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民小额信贷投放。
八、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全力推进组建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或重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地方财政积极参与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资本金注入机制。
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规范行业自律行为,搭建和完善征信平台。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在引进留学人员或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十一、省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用于金融机构申报奖励资金的评审、信息发布等。
十二、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保险发展资金按照海南省政府已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制定实施办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