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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府〔20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金融业在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我省金融运行环境,提升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金融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与金融共同繁荣,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的重点: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缓解“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强化保险保障功能,优化金融服务和改革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

  二、适用的对象:在海南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含总部及地区总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海南的派出机构。
  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含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海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金融机构设在海南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主要包括获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主任)、副总经理(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持经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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