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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暂行办法》、《阜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阜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阜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暂行)》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阜阳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认为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先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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