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加大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向农村地区转移,防止“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加强农村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予以停产整治或取缔、关停。结合村镇建设规划调整,优化农村产业发展布局,大力引导农村地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
(七)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加强土壤污染监测,强化对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染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在粮食主产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八)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矿产、交通、旅游、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防止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按照“村庄森林化、路渠林荫化、庭院花园化、农田林网化、岗坡林果化”的要求,加强村庄、庭院、道路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全市村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地区河塘清淤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提高水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和蔓延,保护农村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和农业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一)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县(市、区)、乡(镇)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导、环保牵头、部门协同、农民主体、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研究、督促农村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农村工业污染防治;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认真贯彻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积极开展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推动各县(市、区)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组织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试点,组织申报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开展市级生态示范户评定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指导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会同农业部门指导地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配套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监督检查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经济部门负责淘汰农村地区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推进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进程。农业部门负责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地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开展秸秆资源调查;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与保护;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建设,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等部门抓好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小城镇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监测。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城乡绿化、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