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阜政办〔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我市作为农业大市,农林面积和农业人口比重大。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乡村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农药、化肥过多施用,流失量大;塑料农膜使用量大,回收利用率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滞后;面源污染与点源污染并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影响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薄弱。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阜阳,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发展道路,切实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来抓。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发展道路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