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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09年度第五批规划控制区外杨伯凡等9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09年度第五批规划控制区外杨伯凡等9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莆政土〔2009〕216号)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涵江区2009年度第五批规划控制区外杨伯凡等9户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涵政综[2009]25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萩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0.096公顷(萩芦镇萩芦村园地0.096公顷)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由你区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我市现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该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0.096公顷,计入涵江区2009年度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你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及用途使用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安排各建房户的供地审批手续,由你区依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和《莆田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莆政综[2007]16号)的有关规定,负责严格审核办理。供地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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