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园路北侧顶墩地块PS拍―2009―29号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09〕199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荔园路北侧顶墩地块PS拍-2009-29号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09]209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出让方案,公开拍卖出让荔园路北侧顶墩地块一(地块编号:PS拍-2009-29号),该地块位于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一大街交叉口西北侧。该地块分两小块(其中,01地块用地面积22374.67平方米,02地块用地面积19130.33平方米,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01地块规划用途设定为商贸物流用地(可配套部分办公用地,配套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大于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办公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该地块商贸物流用地设定不可分割转让,办公用地可分割转让;02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按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莆规编[2009]143号实施。
四、该地块设定的有关前置条件按市建设局莆建房[2009]85号实施。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委托有拍卖资质机构实施。
六、该地块拍卖时应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基准地价和评估备案地价的原则确定。该地块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若在拍卖过程中流拍,同意以拍卖底价和加价幅度作为挂牌起始价和加价幅度转入挂牌出让。
七、该地块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出让金契税。
八、涉及该地块拍卖设定的其它条件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208号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