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2011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莆政综〔2009〕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2009~2011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9~2011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2009~2011年福建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09]13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9]124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函》(莆政函[2009]104号)等精神,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促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的高度出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关注民生、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容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税务局、物价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