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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8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华政地〔2008〕01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华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华安县丰山镇内角村集体所有园地2.46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华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华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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