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应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建立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做到事前强责,事后问责,定期问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地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现有“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区域,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各县(市、区)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方位排查,对“三合一”场所应当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应采取坚决查封或停水停电等措施消除隐患。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闽政2004)19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本系统、本行业的 “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整治力度。
县(市、区)整治办要及时将各县(市、区)“三合一”场所情况和相关业主、房屋出租人名单通报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并在六十日内将本部门对“三合一”场所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书面反馈给县整治办,形成互通信息、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存在“三合一”场所的县(市、区)整治办每月5日前向市整治办汇报整治工作情况。
国土、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场所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给予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三合一”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依法严查偷税、漏税行为。
房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排查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供电、供水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电、断水。
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对建筑出租给他人从事 “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对“三合一”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