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2007年12月31日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854元的,在月增发80元的限额内向854元靠(最高不超过854元),调整增发后参加2008年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
三、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省级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
四、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五、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方案》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方案》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08年2月2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
2008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
项 目 | 支出计划(万元) |
市 直 | 105 |
芗 城 | 9 |
龙 海 | 24 |
漳 浦 | 21 |
云 霄 | 18 |
诏 安 | 16 |
东 山 | 7 |
南 靖 | 15 |
平 和 | 20 |
长 泰 | 8 |
华 安 | 5 |
合 计 | 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