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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自由裁量幅度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把法定自由裁量的处罚划分为不同等级,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和适用的处罚种类、对应的罚款标准。
  (1)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2)关于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3)关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自由裁量。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4)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5)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6)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自由裁量。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在制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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