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8]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认真做好
《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说明》及《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当前重点是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通过培训和统一规范等形式,加强对下指导,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的范围,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结合本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实际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为保证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格式的基本统一,在进行信息类目编排、信息索引号编制时,尽量采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文书格式。3月15日前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各设区市及省直各单位应将指南和目录以纸质形式(见附件1、2)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在各自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充实和完善目录分类。
三、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3月底前要完成2007年以来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清理、界定工作,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各自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逐步完成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清理、界定工作并编辑上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