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同时抄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
在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时,应当将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函送。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应由办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办理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包括:
(一)进行催办,要求办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期反馈研究处理方案和结果;
(二)听取办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关于研究处理情况的汇报;
(三)必要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了解研究处理情况;
(四)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来文后十五日内,对研究处理工作提出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的督查。包括:
(一)发出审议意见书,督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答复情况;
(二)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审查;
(三)汇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对研究处理工作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不满意的形成《督查通报》,经秘书长审核,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后,函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第九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为不满意的,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