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
(三)能效评价指标体系、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五)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
(六)能源利用监测(察)能力建设;
(七)省循环经济试点以及清洁生产工作的推进项目;
(八)其他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补助的支出。
第五条 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的补助对象是本省各级政府机构、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符合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七条 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的申报,由省主管部门和市、县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对省属项目、市县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应及时转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县级项目在转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时,应抄送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年度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安排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安排计划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专项工作经费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