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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3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财工〔2006〕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精神,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精神,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是指经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进行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经贸委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宣传、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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