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市文化与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单位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林业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路面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协助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设施、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二)市民族与宗教局负责指导、督促宗教寺庙道观等旅游景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建立 “三个机制”和实行“五项制度”:
(一)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经常、全面、系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于隐患较大,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上报所在的县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的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督导。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本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并跟踪落实。
(二)建立健全“三个机制”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负责机制。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较大事故隐患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其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跟踪落实;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跨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和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