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漳政办〔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8〕2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行业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