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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设置、使用临时基站未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或未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没收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的基站,违反基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执照:
  (一)超过试运行期限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执照运行基站的;
  (二)基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已经失效,经指出,超过规定时限继续运行仍未办理或办全正式手续的;
  (三)转借、涂改、伪造执照或者使用过期、作废执照的;
  (四)基站停用或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或撤除基站的;
  (五)擅自更换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方式,擅自变更频率、站址、技术参数、发射功率等核定项目和指标的;
  (六)不参加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八)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基站或频率的。
  第三十四条 干扰合法设置、使用的基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设置、使用的基站,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执照:
  (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站运行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自行改变基站或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它基站运行产生有害干扰的;
  (三)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基站运行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基站运行产生有害干扰的;
  (五)设置、使用可能对基站运行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和无电线管理机构同意的;
  (六)非无线电设备对基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七)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12-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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