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漳政办〔2008〕56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使统计工作更加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在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在地统计”工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由所在地的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为贯彻落实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搞好市区GDP核算工作,进一步做好市区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必须加快实施市区“在地统计”工作。
二、加强“在地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2008年下半年定期报表起,市区的统计方式将由 “条块结合”改为“在地统计”,市区各项社会经济统计指标均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考核公布。为此,两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在地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研究制定 “在地统计”具体工作实施方案,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经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市统计局要加强对两区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公布制度,促进两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强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实行“在地统计”后,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合作、互相支持、沟通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中央属、省属驻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级及市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均按“在地统计”原则分别向芗城区、龙文区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交通、海关和市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期向市、区统计局提供财务决算表和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保证芗城区、龙文区及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市直各单位,中央属、省属驻漳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均应按“在地统计”原则,接受当地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