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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龙海市港兴饲料厂等四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龙海市港兴饲料厂等四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08〕29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龙政综〔2008〕80号文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龙海市港兴饲料厂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6〕516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8035公顷、龙海市新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6〕517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619公顷、龙海骏逸金属有限公司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6〕518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7.1995公顷、漳州瑞泉网业制造有限公司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6〕519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451公顷,合计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33.073公顷,作为龙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储备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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