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向同业公会投诉和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投诉和举报采用实名方式。
同业公会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同业公会受理,被投诉、举报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调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同业公会信贷风险专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公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其上级行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上海银监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
(四)暂时停止会员资格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除上述第(四)、(五)项的处分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项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听证申请。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违约银行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同业公会备案。会员单位对本行违约从业人员不及时处理的,同业公会将根据本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对会员单位作违约处理。
第十条 对索取或收取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佣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同业公会将记入不良中介名单,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不得受理列入不良中介名单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交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申请,直至同业公会取消其不良记录时止。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向同业公会举报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索取或收取佣金的行为,并申请将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列入不良中介名单,同业公会个人信贷维权小组按不良中介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约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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