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捐资兴建校舍、设立教育基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校舍、基金名称。
第七条 受赠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八条 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从捐资人应纳税的所得中依法予以扣除。
第九条 对捐赠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外人士,可授予“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全市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侨务办公室申报,经市教育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促成捐赠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受赠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收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将捐赠单位、个人所赠款物登记入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1、按照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育捐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国内公民个人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捐款物,凡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给予表彰。(一)凡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者,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铜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二)凡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50万元者,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银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三)凡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金质(镀金工艺)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2、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育捐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为鼓励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在捐赠教育事业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华侨,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给予表彰。(一)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铜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二)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银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三)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金质奖章以小、中、大三种规格,分别授予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和8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四)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除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外,另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但应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